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即聲請人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鍾桂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三三○○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