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被 告 林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六即新臺幣伍佰
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8日上午10時3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宜蘭縣○○鄉○
○路○○號時,因倒車不慎,因而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游
琇雅所有並由訴外人 黃聖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而肇事,致系爭車輛車體受損
(下稱系爭損害),而生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9,647元
(工資費用16,597元、烤漆費用22,100元及零件費用40,950
元)。原告給付上開賠償金額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
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修復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9,6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
主張之事實,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服務廠估價
單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0
8年1月23日警礁交字第1080001375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A3類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79,647元(包含工資費用16,5
97元、烤漆費用22,100元及零件費用40,950元),其中有關
零件部分之修復,系爭車輛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
,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始屬必要修復費用。又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且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於103年3月出廠,迄系爭事故發
生時即107年4月8日,已使用4年2個月,則估價單上所
載零件費用40,950元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6,093元(詳如附
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16,597元及烤漆費用22,100元
,是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應為44,790元(計算式:6,09
3元+16,597元+22,100元=44,790元)。從而,原告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0,950×0.369=15,1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40,950-15,111=25,839
第2年折舊值25,839×0.369=9,5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25,839-9,535=16,304
第3年折舊值16,304×0.369=6,0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16,304-6,016=10,288
第4年折舊值10,288×0.369=3,796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288-3,796=6,492
第5年折舊值6,492×0.369×(2/12)=399
第5年折舊後價值6,492-399=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