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吳宇軒
吳信衛
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