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蔡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107年度板小字第302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