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6354號
原 告 張文章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被 告 謝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所有人,因被告所有系
爭4樓房屋浴廁地板滲漏水,致系爭3樓房屋兩間浴廁天花
板因經年滲漏水而掉漆長霉、浴廁間之立牆產生壁癌,而前
開油漆剝落及壁癌狀況係因被告就系爭4樓房屋浴廁未善盡
維護之責所致,原告屢次請求被告修繕仍未獲置理,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
195條第1項及第21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漏水部份
進行修繕,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
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將原告所有
系爭3樓房屋浴廁頂部及浴廁間共用立牆修復至不再滲漏水
為止暨回復原狀;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其餘書狀及答辯則以
:兩造前多次請水電師傅實地會勘,結果均為系爭4樓房屋
水管並無漏水問題;又系爭4樓房屋未用水時,自來水錶即
靜止不動,且系爭3樓房屋浴廁潮濕發霉處上方為系爭4樓
房屋臥房磁磚地板,自始即無浴廁,顯見系爭4樓房屋並無
滲漏水狀況,系爭3樓房屋受潮發霉原因應係原告之租客於
使用浴廁時未加強除濕,導致磁磚縫隙進水及屋頂泥作長期
受潮滋生蔓延霉菌所致,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害為被告所造成
,其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
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
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下稱防水技術協進會)進行鑑定,經該會於民國107年8月
1日、同年9月5日、同年9月19日及同年10月22日會同兩
造進行四次勘驗,鑑定結果略為:「6.…綜上數據研判主要
原因為3樓之主臥室浴室及走道浴室內開窗高度不足離天花
板尚有40cm左右之距離,且天花板僅施作油漆粉刷未施作排
風扇或PVC天花板,致使浴室用水時水氣不易排掉及長期濕
氣上昇不易排出或蒸發造成天花板長期吸附水分產生油漆剝
落、發黴等現象。7.是否與系爭4樓房屋地坪結構體或管線
設置有關?綜上數據研判與系爭4樓房屋地坪結構體或管線
設置無關,惟浴室地坪進行浸水測試時,浸水至高度3cm左
右發現門檻底部有水滲出現象為避免以後長期使用可能造成
滲漏水影響3樓,建議針對門檻應進行修繕。」等情,有防
水技術協進會107年12月6日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徵系爭
4樓房屋迄至鑑定時尚無漏水滲入至系爭3樓房屋之現象,被
告辯稱系爭3樓房屋浴廁所受潮濕發霉之損害結果與系爭4樓
房屋地坪結構體、管線設置並無關聯等情,應屬有據。是被
告既已舉證證明系爭3樓房屋之損害與其所有房屋保管設置
間並無因果關係,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聲
明所示之損害賠償,即無理由。至上開鑑定意見雖提及系爭
4樓房屋長期使用後將來亦可能造成滲水至3樓之情形,惟此
假設之損害結果尚無實際發生,原告即無從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㈠應將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浴
廁頂部及浴廁間共用立牆修復至不再滲漏水為止暨回復原狀
;㈡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爰併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第一審鑑定費69,300元
合計71,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