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哲榮
王選榮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長振 律師
相 對 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上請求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惟觀諸原住民
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並未如一般法律扶助需為資力審查
,且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亦未將對原住民族所為之法律
扶助列入「無需審查資力」之範圍內,是經由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准許之扶助,
仍應由本院就聲請人有無資力之部分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物上請求權等事件
(已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3號受理中),因聲請人為
無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
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
相關財產資料,聲請人王哲榮於106年所得雖僅新臺幣(下
同)21,150元,惟聲請人王選榮106年利息所得為238,170元
,以定存利率年息1%推算,聲請人王選榮存款高達23,817,0
00元;且聲請人名下各有土地2筆、房屋1筆,縱以公告現值
估算其價值亦高達352,653元。考量本件物上請求權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3,5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遭占用面積
9平方公尺×臺東縣○○○○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500元=13,5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1,000元
,遠低於聲請人名下財產價值,則聲請人自有藉其名下財產
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裁判費之經濟信用,聲請人復未檢附其
他證據以釋明其生活困難。從而,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
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事。
四、至於聲請人前經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部分,固有法扶臺東
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可佐,然審查表就准予扶助理由之資力
部分,註明本案符合原民會委託案件(見本院卷第4頁、第7
頁),則依上說明,聲請人是否無資力仍由本院審認,非因
其業據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即得逕以准許訴訟救助,併
此敘明。
五、據上,本件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情形,依前
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