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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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潔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志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