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梁昆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6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介元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7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