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67號

原告 徐于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宜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如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

㈡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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