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072號債權人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欲對何債務人請求及是否請求連帶責任(請求標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述不符)。
②利息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二、。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