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瑞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瑞小字第13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號2樓被告甲○○當事人間給付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路○○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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