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0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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