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36號
原   告 新家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33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門牌台中市○區○○街44之4號五樓(
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屬「新家族社區」之區分所有住戶
,然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止,共積欠
管理費新台幣4萬4000元未繳,屢催未果,爰訴請被告給付
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謄本、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只對支付命令
泛稱尚有糾葛,而未具體指稱為何及證據?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4萬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法定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之。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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