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
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