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友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
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8月28日送達
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