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01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本院所為命繳納裁判費裁定中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部分應予廢
棄。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門牌號碼為台北
縣板橋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不含土地)於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十八日時之交易價值,若無交易價額,請速自行委請如
附件所示之鑑價機關進行鑑定,並將鑑定報告陳報本院,以便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
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
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
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上字第935號判例可資參照,則抗告人
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做為系爭房屋之價值之依據,於法並
無不合,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1800元
,訴訟費用為1000元。」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出租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或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依(修正
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該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註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32年抗
字第765號判例號參照),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
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訴之判決,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為干
,即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於核定時,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故可命當事人陳報該房屋價額,提出房屋課稅現值
等證明,並可參酌該房屋位置、面積、結構、新舊、租金(
土地法第97條參照)等資料,作為審核其標的價額之參考,
必要時,並得勘驗現場,調查鄰近房屋交易價額及命鑑定人
提出鑑定報告(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
參照),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時,稅捐機關用以核定稅捐
之課稅現值僅為參考因素之一,非應以課稅現值為唯一之認
定標準。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時並未記載陳報門牌號碼為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不含土地)於
起訴時(即民國99年8月18日)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
無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應認為有理由,惟應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
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不
含土地)於99年8月18日時之交易價值,若無交易價額,請
速自行委請如附件所示之鑑價機關進行鑑定,並將鑑定報告
陳報本院,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9 年度 板簡 字第 1501 號裁定(99.08.24)[撤回]
  • 板橋簡易庭 99 年度 板簡 字第 1501 號裁定(99.09.1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