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訴訟代理人 翁偉鈞
林世媛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