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訴訟代理人  翁偉鈞
       林世媛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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