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自訴人蔡木生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自訴人蔡木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共同出資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向 賴懋財 購買木材;又於六十八年一月三日共同出資七百萬元,向賴懋財購買木材。嗣因賴懋財週轉不靈倒弊,無法履行交付木材之義務,乃於六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書立書據,表示將其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槓子寮小段一八三地號、面積八五九三平方公尺及坐落同上小段第一八五地號、面積五三九三平方公尺之土地兩筆,作價每坪四千三百元或四千元予甲○○、蔡木生,由總金額內償還甲○○五百萬元,償還蔡木生一千一百萬元,餘款於過戶後結算。甲○○、蔡木生二人為便於處理上開兩筆土地,乃於會算後,約定蔡木生就上開二筆土地,有十八分之五之權利,並同意信託登記於甲○○之名下,委託甲○○代為處理,於他日與人合建,所得之利益,再依上開約定分配,並寫立備忘錄為憑。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於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將上開第一八三地號之土地出賣予 王武德 、 高葉政 、 郭美玉 、 盧政雄 、 周森村 、 周仁智 、 周義勝 、 周正成 、周國連、 周明坑 等人,並於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所得之款項全數留供己用。並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將上開一八五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出售予 廖黃娥 、 廖進國 ,而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得之款項全數留供己用,致生損害於蔡木生之財產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甲○○部分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被告甲○○連續背信罪刑,固非無見。
惟按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科刑之判決書,對於犯罪事實必須詳加認定,而後於理由內敍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其所載事實理由與其所宣告之主文,尤必相互一致,若僅於理由內敍明其有犯罪之證據,而事實欄內並未認定,則理由失其根據,僅於主文內宣告其罪刑,而事實理由內均未記載,則主文失其根據,均與法定程式不符,其判決即難謂非違法。查,本件原判決於主文宣示被告所為為背信罪之「連續」犯,另於理由內說明「被告先後二次侵害自訴人對於不同之二筆不動產之財產法益,犯意概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然而,其事實欄內,就被告所為,乃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之事實,則並未加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原判決即有理由矛盾之違誤。又本件被告前後二次背信行為,一發生於000年00月0日,一發生於00年00月000日,事隔七年之久,且被告犯第二次背信罪所出售之第一八五地號土地,前於七十五年間,「因被告曾替人保證債務,農會欲追究其保證債務,被告乃先抵押予 何麗琴 ,再移轉登記予何麗琴,事後再回復被告所有權人名義」,又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可見其間多所周折,然則,被告前後兩次背信行為,是否果出於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而以主觀上始終同一之犯意進行之,原判決未記敍其認定之理由,亦有未合。次按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查:㈠本件二筆土地既係賴懋財提供作為清償自訴人蔡木生與被告甲○○之債務,則其兩人間之債權比例如何﹖如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應「償還被告甲○○五百萬元、償還蔡木生一千一百萬元」,何以自訴人蔡木生反而僅占十八分之五之權利﹖又被告提出之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及0000000號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其存根上記載「審理基隆槓子寮一八五地號5\」及「向蔡木生購買基隆土地款」字樣,究係何時所書﹖被告亦曾聲請鑑定,以明真相,凡此均與被告應否負背信責任攸關,原審未詳加勾稽,遽行判決,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檢察官及被告甲○○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末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因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該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