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29號債權人 林藝紜 債務人 蔡姍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請求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係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虞者,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查本件因借貸事件請求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卷中所附之借條記載因債務人共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捌佰元約定每月10日以新臺幣壹萬元攤還,然其中並未約定清償日為何,惟依前揭之規定,僅准許至目前共十九個月之債務,其餘未屆期部分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