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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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孟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向債務人林孟生為限期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孟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