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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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扣案之鋤頭及圓撬各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未扣案之鋤頭及圓撬各壹把與 邱進堯 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邱進堯追徵其價額」。理由欄三沒收部分漏載「與共同被告邱進堯連帶沒收」、「與共同被告邱進堯連帶追徵其價額」之部分,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沒收已於理由欄載明未扣案之鋤頭及圓撬各1把,係共同被告邱進堯所有,且為供被告及共同被告邱進堯犯本案所用之工具,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就諭知「沒收」、「追徵其價額」部分,漏載與邱進堯連帶部分,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