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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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行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 林志祈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楊顯德 、 葉月嬌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02元(│││債權金額25,208元0.008=202元)。│├──┼───────────────────────┤│2│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林志祈為聲請人之代表人,│││然並未於原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狀敘明其身分(與│││機關之關係)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林志祈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3│聲請人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狀記載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金額為38,456元,惟聲請理由欄四(二)4至│││6中稱債務人已繳納13,248元,請求給付剩餘之25,2│││08元等語,是「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與「聲請理由│││」前後並不一致,請更正之。│├──┼───────────────────────┤│4│未具體記載應執行之標的物:│││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狀並未指明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物為何(例如薪資、存款等),無從確認標的物之│││種類,聲請內容顯非明確,應於查明後敘明。│├──┼───────────────────────┤│5│應提出其作為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楊顯德簽立之志願│││書正本」、「債務人楊顯德、葉月嬌簽立之保證書正│││本」及其「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