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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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李念恩 被告 謝逢得
林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30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