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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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謝逸遠 被告 鍾朝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鍾朝福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判決被告無罪,惟原告於107年11月27日審理期日時言詞向本院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判決,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7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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