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7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7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