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泰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凃有正│寶華商業銀行大甲分│96年1月15日│19,000元│BB四三二一六四│││││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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