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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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秀英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事實、理由中關於「韻和實業有限公司」或「韻和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和韻實業有限公司」及「和韻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