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二號A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秋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