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豪被告潘凱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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