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蔡性道 陳郁銘 被告 羅聖堡 即 羅順天
沈攸容 邱錕鐘 張德旺 即 張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