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秋津 抗告人即被告 陳金財 上列抗告人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製作日期為103年3月12日,誤寫為102年3月12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