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徐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提出書狀並附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