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陳三仁 被告 譚碧仁
廖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