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 謝松村
潘明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上訴人 潘松田謝松田
潘松隆謝松隆 潘昭枝 被上訴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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