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甲○○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H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甲○○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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