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33號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95年6月22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5年6月26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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