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0號上訴人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7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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