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犯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