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宣告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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