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鄧國璽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最經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非執行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期滿前,復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止,於第三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第四次延長羈期間又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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