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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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均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黃悅璇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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