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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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債權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理人 尤馨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林匹亞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並請提出公司名稱變
更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