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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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御峰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