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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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御峰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訴訟代理人偕同系爭工程被告方之承辦人到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