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四一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一、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乙○○、丁○○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份,及相對人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