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貳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署以九十年度戒毒真諦一一六四號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不起訴處分,其持有之海洛因驗後淨重○‧二八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上開扣案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係海洛因(驗後淨重○‧二八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該粉末屬海洛因無訛。至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