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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