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竊盜等罪,分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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