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UNPHAENGKHAMCHAN(下稱其中文姓名:康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89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康張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890號被告KHUNPHAENGKHAMCHAN(康張)
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市○○路○○巷○○號1樓居彰化縣○○鄉○○段1070之0000地
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泰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UNPHAENGKHAMCHAN(中文姓名:康張,所涉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中旬某日晚間9時許,在峰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宿舍內,以新臺幣1千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LEK」之女子購買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1包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年月21日17時45分許,在上揭宿舍房間,經KHUNPHAENGKHAMCHAN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支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HUNPHAENGKHAMCHAN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為陰性反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100159號鑑驗書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支扣案足憑。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吸食器1支,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檢察官賴志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福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