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 陳志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哲文 及 林哲彥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9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236,080元【計算式:205,902元×40平方公尺=8,23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管靜怡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徐筱涵